索引号 00296177X/2018-1462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象山县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8-0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博伟壹号科技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象 科〔2018〕38号
文章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象山县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6〕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引入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象山县初创期、成长期优质企业,结合象山县实际相关产业发展,特设立本基金---象山博伟壹号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实体经济。实施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本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本基金的具体管理与运作。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基金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主管单位为象山县科技局,基金监管单位为象山县金融办和财政局,以上单位同时负责对本基金在落地和本地运营方面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并对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政策上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本基金运营机构为北京博伟智鸿投资有限公司,订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条款负责本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负责募集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投资人及基金主管单位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投资人及基金主管单位提交基金相关报告及报表。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供《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一般性基金报表在每季末按要求及时上报给相关的主管和监管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委托宁波银行象山支行作为托管银行。

第三章  基金规模与来源

  第七条 本基金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对本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本基金总规模的 5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

  第八条 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象山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东投公司”):基金是经象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国有独资的东投公司作为产业基金法人,代为履行对本基金的出资职责,出资比例为本基金规模的20%,负责签署出资人相关的法律文书,但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二)相关金融资本配套:本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本基金总规模的 2% 进行认缴出资。

  (三)本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剩余80%(包括管理机构2%出资份额)的社会资本募集。

  (四)本基金出资比例如下:

一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人明细表

序号

出资日期

单位名称

金额

占股


1

2016.12.16

象山博伟智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万

2%


2

2016.12.16

北京博伟智鸿投资有限公司

900万

18%


3

2016.12.26

宁波江北小蜜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万

40%


4

2016.12.26

共青城巴诺咨询有限公司

1000万

20%


5

2016.12.27

象山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1000万

20%



合计


5000万

100%


 

二期基金(增资)投资人明细表

序号

出资日期

单位名称

金额

占股


1

2017.11

象山博伟智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万

2%


2

2017.11

北京博伟智鸿投资有限公司

900万

18%


3

2017.11

宁波江北小蜜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0万

40%


4

2017.11

共青城巴诺咨询有限公司

1000万

20%


5

2017.11

象山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1000万

20%



合计


5000万

100%


 

第四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通过表决机制对投资方向、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和退出等进行决策,投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报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条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象山政府委派1名,本基金管理公司2名。投委会主席由本基金管理公司推荐,投资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制,投委会表决事项应当经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象山政府委派代表具有项目投资合规上的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基金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筛选。由基金主管单位、基金监管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以及象山县各乡镇等推荐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象山县“6+1”产业体系的优质或具有潜力企业或项目,进入基金项目库作为基金项目储备。有意向获取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可直接向象山县科技局提出申请,象山县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把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撰写投资建议书提交至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决策。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建议书通过投票表决机制审核拟投项目,确定被投项目以及投资金额等。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基金与符合条件的被投项目或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并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立项管理、审慎调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一)项目初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二)立项管理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表》,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留存,以待审批。

  (三)审慎调查

  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本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组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在完成项目现场的审慎调查后,项目组应制作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全体委员均须表决。自所有投资委员接到全套评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项目在通过决策之后的后续入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会议表决之时发生预设条件的重大变化,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表决。

  (五)合同的起草与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违约责任条款、管理约束等项目投资的保护性条款的简要内容。

  投资合同签署生效后,由本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

  (六)投后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对所投资项目指定投后管理相关负责人员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投后管理相关负责人员的主要职责为依照《投资协议》的规定,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到位:

  1.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

  2.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3.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基金管理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5.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6.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7.完成基金管理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本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

  8.基金审计周期为2到3年一次,如有例如项目退出等重大事项发生时另做安排。

  (七)投资退出

本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退出方案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组织实施,并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项目方进行审计,项目退出后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章  基金投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全额投资于象山县内具有潜力的创新型成长期企业。投资于象山本地的额度不得低于政府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宁波地区的额度不得低于本基金规模的60%。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八条 单个项目投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拟投资企业股权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九条 基金的投资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七章  基金风险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本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宁波银行象山支行作为基金的资金托管或监管银行,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或监管银行应每年向象山县科技局、金融办出具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除非经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对外负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基金行使因对外投资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受益权、优先购买权等),由普通合伙人审议行使。

  第二十三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从事未经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经营期限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可以延长1年,最多可延长2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向其他合伙人报送投资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基金退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一)投资项目本金返还;

  (二)投资项目利润分配;

  (三)投资项目股权转让;

  (四)投资项目非现金资产处置;

  (五)投资项目清算;

  (六)普通合伙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兼顾公共财政原则和市场化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对投资于天使期和初创期项目,在退出时可以予以适当让利。

  第二十九条 基金投资的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第九章  基金管理与考评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实现对基金资产和政府出资份额的风险控制,从而对基金公司进行考评,考评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评内容:人员到位情况、基金报告的提交、资金的使用、重大事项报备、项目走访、审计等。

  (二)考评时间:一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每年度终了的两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评。

  (三)考评结果:分三档,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四)考评奖惩:基金管理公司被评为优秀的,由主管部门给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团队奖励,如连续两年不合格,主管部门建议基金管理公司更换运营团队主管人员,同时跟绩效挂钩,根据情况适当扣除管理公司的绩效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若政策法律依据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博伟壹号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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