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8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现场在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制作3份(象市监特令【2018】第7005号、象市监特令【2018】第7006号、象市监特令【2018】第700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因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象市监特令【2018】第7005号
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使用的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18年8月5日前(收到本指令书10日内改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王发明 邱云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象市监特令【2018】第7006号
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锅炉的外部检验超期(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 2、锅炉上的压力表超期。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18年8月5日前(收到本指令书10日内改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停止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的锅炉和氨压力表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王发明 邱云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象市监特令【2018】第7007号
宁波能大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使用的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18年8月5日前(收到本指令书10日内改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王发明 邱云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